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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设立登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2月15日   【字体:

     1、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行政执法行为。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设立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即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二)设立登记的客体是符合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设立登记要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

(四)设立登记是一个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过程。

(五)设立登记的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按登记的事项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依法受理设立登记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设立登记的各个环节都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具有强制性;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并依法查处未经登记、而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

              2、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根据《条例》规定,“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党委、政府审批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有的地方对某些特殊事业单位的审批另有规定。

审批机关审批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因此,事业单位是否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登记机关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一是看其审批机关是否合法,对该事业单位不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视为该事业单位设立的合法批准文件;二是看其审批文件是否规范,规范的审批文件主要是审批机关就该事业单位的设立发出的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而诸如领导讲话、会议发言、会议纪要、理论文章等非公文材料,不应视为审批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规范的名称。所谓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名称为自己所独有,并与其他所有法人的名称以及有效期内的预先核证的名称相区别;二是名称的组成和文字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要体现出自身的特点。

(三)有规范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产生意志的机关和执行意志的机关,否则就难以实现其主体的任务,因此,《民法通则》要求法人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这种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二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及职能机构;三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四)有稳定的场所。

 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包括一定的场地及必要的物质设施,如医院的办公场所、门诊场所、住院场所等。场所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稳定的场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权一般应为一年以上时间;二是场所要与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构成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的主要依据,是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权力范围的具体体现。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就成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就享有在该宗旨和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权力和承担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法律义务。因而,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的所有正式职工和一年以上的聘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一般由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组成。从业人员要与该单位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量上要适应。不同的业务活动,所需从业人员的数量也不相同,一所综合性医院如果只有三、五名从业人员,就明显与其业务活动不相适应。二是人员结构上要适应。例如,一个自然科学研究所虽然有了适宜数量的从业人员,但其中大多数是管理人员,而非专业人员,显然也与其业务活动不相适应。三是执业资格上要适应。除了数量和结构外,国家对某些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也有规定。例如,从事会计和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或律师证。因此,对一些必须配备会计或律师的单位,如果其从事会计或律师工作的人员仅有相关专业的文凭,没有正式的会计证或律师证,就不符合执业要求,不能看作与其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相适应。

(七)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是事业单位法人活动能力和资信状况的标志,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履约能力和承担责任能力的体现,因而它是事业单位法人得以设立的重要条件。反之,一个事业单位如果没有一定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即意味着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不能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效开展活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当然也就不能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成为法人的最基本条件。同样,事业单位法人也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对上不能转嫁给国家或举办单位,对下不能转嫁给内部成员,在横向上不能转嫁给其他民事主体。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是:拥有可独立支配的资产。

     3、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指经事业单位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在证书上标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条件、法人的权力和义务的原则规定,由《条例》作出的具体规定,它的法律意义在于:

(一)核准登记的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最终结果。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实质性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概貌,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具有法律效力,是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4、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住所,为什么要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 

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法律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的“居住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场所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

住所与场所不同。一是场所可以有多处,而住所只能有一处;二是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址,场所是事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场地。当只有一处场所时,其住所与场所实际上是同一个“地方”;当有多处场所时,应选择其中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其他活动场所在申请表的备注栏标明。

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主要是为了确定与事业单位有关的法律关系于一个明确的地点,保证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了事业单位法人与有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相互进行经济往来、传递信息、通信联络及传递公文信件的地点。

二是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便于确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管辖和事业单位法人诉讼管辖。事业单位发生的民事纠纷的相当一部分,要由事业单位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四是便于追究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法人如果不登记住所,甚至“居”无定所,当其需要承担有关责任时,就可能出现无“处”追究的情况,从而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此外,事业单位法人住所的确定,在国际私法中也有重要意义。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如德、法、意、瑞士等)都依法人的住所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5、什么是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什么要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注意哪些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是举办该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事业单位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需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取得相应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应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业务范围是实现事业单位法人宗旨的基本条件,没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并据之开展活动,宗旨就无从实现。这就决定了业务范围必须符合宗旨的内在要求,或者说,业务范围首先要保证实现宗旨的目的。

(二)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三)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业务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就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其业务活动超越了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的需要。对事业单位行为的管理,是政府对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是什么,哪些活动能够开展,哪些活动不能开展,必须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并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约。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的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一经核准登记后,就成为区分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的法律界限,从而为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这方面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是方便了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需要。核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公之于众,本身就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宣传,有利于扩大其影响;同时也便于社会各界了解事业单位的服务宗旨和活动内容,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事业单位法人为其服务。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依法审查。核定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笼统的。

(三)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需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取得相应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应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四)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要与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场地、设备、人员编制、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相适应。

(五)用语应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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