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家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和《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4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国家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的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事登字[2002]2号),国家统计局直属省级以下城调队、农调队和企调队的注销登记由被授权的地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二、新成立的国家统计局直属省级调查总队,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三、新成立的国家统计局直属省级以下调查队,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登记管理。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对这些单位的具体登记管理分工,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5]149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直属市级和县级调查队机构设置方案决定。
四、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数量较多,登记管理工作量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级调查队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