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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山东省微山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7年06月27日   【字体: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济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政字〔2015〕68号)精神,在清理规范涉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2015年928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微山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微政字201546,确定保留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57项。20161月5日政府印发《关于取消承接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通知》(政字〔20166号),确定清理规范1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保留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41. 2016年8月9日政府印发《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通知》(政字〔2016〕38号),确定清理规范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保留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34项。 2017年6月27日县政府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通知》确定清理规范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保留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32项。
 

微山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单位序号行政审批
事项
中介服务
项目
中介服务项目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中介服务
项目收费
依据
中介服务
项目办理
时限
备注
县政府办公室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人防专业审图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取消收费
县教体局2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2)验资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公安局3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3)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1.《消防法》(200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1月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通过,2012年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具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编制资质的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民政局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4)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民政局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5)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人社局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6)验资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7)财务清算报告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人社局7人力资源服务许可(8)验资报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国土局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检疫,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通过,2008年11月修正)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国土局9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10)采矿权价款评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国土局10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11)土地估价报告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九条:“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估价机构《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双方协商约定
县住建局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建部令第1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消收费
县住建局(13)工程招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住建局1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14)测绘报告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双方协商约定
县住建局(15)投资审计报告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住建局13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16)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住建局14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绿色图章)(17)建设工程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住建局15城市供水接入审批(18)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交通运输局16涉路工程建设许可(19)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具有公路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交通运输局17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20)技术评价报告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具有公路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交通运输局(21)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具有公路行业交通工程或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水利局1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2)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确定
县文广新局19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23)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三十二条:“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考古发掘单位《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文物字第248号)双方协商约定
县卫计局20设置医疗机构审批(24)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发〔2006〕432号修订)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卫计局2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2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发〔2006〕432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
县卫计局22放射诊疗许可(2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环保局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7)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本    1.《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县工商局24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8)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验资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4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县规划局2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29)选址论证报告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号):“(一)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如下材料: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五)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具有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1.《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鲁价费发〔2001〕396号)
2.《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鲁价费发〔2003〕34号)
7日
县规划局26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30)规划技术服务与审查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具有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1.《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鲁价费发〔2001〕396号)
2.《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鲁价费发〔2003〕34号)
双方协商约定
(31)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3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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