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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规定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1月30日   【字体:
微政办发〔2010〕21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

微政办发〔20142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微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微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30

 

 

 

 

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微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和县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微政发〔201314号),重新组建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同),加挂微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县卫生局承担的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县工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县质监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5、将县商务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和取消的职责

1、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的职责。

2、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需要取消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县内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制度。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革工作的建议。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设7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股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行政接待等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负责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方针政策,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备案有关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计划生育、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系统内部财务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协调督查股。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综合整顿治理工作;拟订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承担督促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科普宣传、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规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四)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加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牌子)。承担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参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

(五)餐饮服务食品监管股。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承担特殊药品和生产、使用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药品生产、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召回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县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七)药品市场监管股。承担经营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查处药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药品广告的监测,并将违法广告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派出机构

在各乡镇(街道)共设立15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直属事业单位。设立微山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副科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0名,配备大队长1名。主要职责: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有关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联系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有关检验检测工作。

(二)与县农业(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林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农产品、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除外)。县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部门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县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县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县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监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县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监部门,县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县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省、市局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部门通报,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县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县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与县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县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与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执法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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